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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景明申请执行西安市长安区魏寨街道办行政受理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景明,西安市长安区魏寨街道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7102执80号申请执行人李景明,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魏寨街道办。法定代表人李文琪,主任。李景明申请执行西安市长安区魏寨街道办行政受理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陕7102行初1226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景明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魏寨街道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魏寨街道办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〇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行初1226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嘉代理审判员  吕建鹏代理审判员  廖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