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钱梅与云南炬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梅,云南炬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672号申请执行人:钱梅,女,汉族,1975年8月11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委托代理人:钱俊霖,男,汉族,1988年3月2日生。被执行人:云南炬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文山市。本院在执行钱梅与云南炬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关于被执行人云南炬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款本金940894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云南炬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已支付完毕,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6民终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岳 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