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91民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永银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开发区营业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字第1052号原告:王永银,男,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开发区营业所,住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王永银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方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蒋卫斌书 记 员  闫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