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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6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杨宝荣与唐景洁、蔡伶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荣,唐景洁,蔡伶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6412号原告:杨宝荣,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唐景洁,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蔡伶丽,女,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杨宝荣诉被告唐景洁、蔡伶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杨宝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2017年5月12日,原告以被告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进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宝荣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