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运盐民初字第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与燕建龙、吴迎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燕建龙,吴迎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939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被告:燕建龙,男。被告:吴迎新,女。关于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与燕建龙、吴迎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2017年5月9日经传票传唤,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85元,减半收取计493元,由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圣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思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