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5执514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泸州古蔺县贝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耀平、罗端平、仁怀市五马镇铜龙煤业有限公司、胡永良、邓先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古蔺县贝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耀平,罗端平,仁怀市五马镇铜龙煤业有限公司,胡永良,邓先立,贵州金永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仁怀市五马镇铜龙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5执514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泸州古蔺县贝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组织机构代码06445026-2。法定代表人:罗强,董事长。被执行人:陈耀平,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罗端平,女,1969年9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仁怀市五马镇铜龙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组织机构代码75536014-3。法定代表人:王国辉,总经理。被执行人:胡永良,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仁怀市。被执行人:邓先立,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第三人:贵州金永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仁怀市五马镇铜龙煤矿,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3221816929。法定代表人:胡永良。本院在执行泸州古蔺县贝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耀平、罗端平、仁怀市五马镇铜龙煤业有限公司、胡永良、邓先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于2016年9月8日依据(2016)川0525执51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第三人贵州金永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仁怀市五马镇铜龙煤矿的采矿许可权,并冻结第三人贵州金永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仁怀市五马镇铜龙煤矿的股权份额。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第三人贵州金永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全部债务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泸州古蔺县贝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第三人贵州金永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仁怀市五马镇铜龙煤矿采矿许可权的查封和股权份额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第三人贵州金永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仁怀市五马镇铜龙煤矿的采矿许可权的查封;二、解除对第三人贵州金永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仁怀市五马镇铜龙煤矿的股权份额16899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王开亮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治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