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2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肖瑞龙、汪安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瑞龙,汪安兴,林银娥,汪健,汪心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2执848号申请执行人:肖瑞龙,男,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住万载县。被执行人:汪安兴,男,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住万载县。被执行人:林银娥,女,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住万载县。被执行人:汪健,男,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住万载县。被执行人:汪心怡,女,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住万载县。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肖瑞龙申请执行汪安兴、林银娥、汪健、汪心怡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2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的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汪安兴、林银娥、汪健、汪心怡向肖瑞龙支付借款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申请执行费666元。通过查询银行及其他财产登记部门,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汪安兴、林银娥、汪健、汪心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期限内,本案标的51050元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2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功胜审 判 员 陈 新代理审判员 李 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辛文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