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4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姚灵敏与荣成鼎颐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灵敏,荣成鼎颐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4929号原告:姚灵敏,男,195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江东,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荣成鼎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崖西镇圣泉路2000号。法定代表人:张立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强,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灵敏与被告荣成鼎颐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灵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姚灵敏负担。审判员 周振宇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