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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5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连城县新泉吴捷美食店与连城县中华山林场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城县新泉吴捷美食店,连城县中华山林场有限公司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5民初1448号原告:连城县新泉吴捷美食店,经营场所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新泉镇新泉村石排头路荷树底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25MA2Y284N86。经营者:吴捷,女,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连城县中华山林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城县庙前镇芷溪村芷溪大道107号(××宅3-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662838443K。法定代表人:林志杰。原告连城县新泉吴捷美食店与被告连城县中华山林场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城县新泉吴捷美食店经营者吴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连城县中华山林场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连城县新泉吴捷美食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连城县中华山林场有限公司支付自2013年11月至2016年的招待费用31,985元。事实和理由:连城县中华山林场有限公司拖欠招待费用31,985元,经催要至今未偿还,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连城县新泉吴捷美食店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连城县中华山林场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连城县中华山林场有限公司自2010年开始在连城县新泉吴捷美食店进行用餐招待。2017年3月6日,经双方结算,连城县中华山林场有限公司尚欠招待用餐费用31,985元,并于当日出具一张欠条交由连城县新泉吴捷美食店收执。欠条出具后至今,连城县中华山林场有限公司未支付任何款项。另查明,2017年3月9日,原老五美食店变更登记为连城县新泉吴捷美食店。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连城县新泉吴捷美食店与连城县中华山林场有限公司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有连城县中华山林场有限公司出具的欠条及用餐清单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予认定。连城县中华山林场有限公司尚欠31,985元用餐费用,经连城县新泉吴捷美食店催要后至今仍未支付,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连城县新泉吴捷美食店要求连城县中华山林场有限公司支付31,985元用餐费用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可予以支持。连城县中华山林场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连城县中华山林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连城县新泉吴捷美食店支付用餐费用31,9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9.70元,减半收取299.85元,由连城县中华山林场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启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