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5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立新、左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新,左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5执异5号案外人蒋海燕,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立新,男,汉族。被执行人左卫东,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立新与左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蒋海燕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蒋海燕以自己与申请执行人王立新于2017年5月18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蒋海燕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蒋海燕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阳婷审判员 龚亚明审判员 宫福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