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黑龙江省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黑龙江省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4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4号。负责人:张军勇,行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海伟,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马家店镇津维公路东侧宝迪食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毕国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黑龙江省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等四案中,其中,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民终4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成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万元及逾期利息和复利、律师费4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74元、保全费5000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300万元,后案外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提出异议,主张对上述已冻结的钱款拥有实体权利,本院对该异议已受理审查。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异议审查完毕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