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2民初2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厦门惠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升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惠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升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2441号原告:厦门惠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中闽大厦22楼01单元,同意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37850552T。法定代表人:陈牡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明礼,福建合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升亮,男,1961年5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惠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升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惠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惠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叶升亮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惠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妙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倩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