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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4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田星云与吉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星云,吉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4079号原告:田星云,女,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被告:吉莉,女,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田星云与被告吉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就涉案房屋问题已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星云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玉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勇昊速录员  刘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