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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宁夏铁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燕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铁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燕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0105民初537号原告:宁夏铁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刘汉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赵术萍,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燕军,男,1969年7月4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原告宁夏铁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燕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宁夏铁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铁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夏铁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实收25元),由宁夏铁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张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侯玉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