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6民初3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马刚与王云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刚,王云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6民初3552号原告:马刚,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巍,山西弘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山西弘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云勤,女,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原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刚诉被告王云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刚撤回起诉。诉讼费6535元减半收取3267.5元由原告马刚负担。审 判 长 刘恩翔人民陪审员 张路明人民陪审员 王健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