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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民初3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马刚与王云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刚,王云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6民初3552号原告:马刚,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巍,山西弘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山西弘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云勤,女,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原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刚诉被告王云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刚撤回起诉。诉讼费6535元减半收取3267.5元由原告马刚负担。审 判 长  刘恩翔人民陪审员  张路明人民陪审员  王健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