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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81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吴恒和、东兴市鲜保冷冻食品加工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恒和,东兴市鲜保冷冻食品加工投资有限公司,刘志生,邱春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81财保10号申请人:吴恒和,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东兴市,被申请人:东兴市鲜保冷冻食品加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兴市江平工业园区潭吉片区D-2-3#地块。法定代表人:刘志生,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刘志生,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仫佬族,住所地广西东兴市,被申请人:邱春如,女,1980年10月10日出���,壮族,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人吴恒和与被申请人东兴市鲜保冷冻食品加工投资有限公司、刘志生、邱春如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吴恒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东兴市鲜保冷冻食品加工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兴市江平工业园区潭吉片区D-2-3#地块【土地证号:东国用(2012)第A00**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查封价值800万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编号为PZDM201745060000000009)作为担保,担保价值800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东兴市鲜保冷冻食品加工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兴市江平工业园区潭吉片区D-2-3#地块【土地证号:东国用(2012)第A00**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查封价值80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上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 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