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执复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银匣、田雪坤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银匣,田雪坤,曲阳县亚丰工艺雕刻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执复21号复议申请人(异议人):王见,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曲阳县。申请执行人:张银匣,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曲阳县。被执行人:田雪坤,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曲阳县。被执行人:曲阳县亚丰工艺雕刻厂,住所地河北省曲阳县羊平镇南故张村。负责人:王见,该雕刻厂经营者。复议申请人王见不服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7)冀0634执异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审查中发现,执行法院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参与了相关执行异议案件的审理,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7)冀0634执异6号执行裁定;二、发回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 斌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赵春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莞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