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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曹延红、王见平与杜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延红,王见平,杜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1367号原告:曹延红,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王见平,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杜平,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受理原告曹延红、王见平诉被告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2017年5月22日,原告曹延红、王见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延红、王见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曹延红、王见平负担。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芮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