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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吉林市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市龙潭区风景线服装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龙潭风景线服装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初524号原告:吉林市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高宝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顺友,吉林证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龙潭风景线服装店,住所:吉林市龙潭区。(经营者:高雅杰,女,196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原告吉林市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龙潭风景线服装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吉林市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林市龙潭风景线服装店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原告吉林市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立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