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执2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迺珍、陈连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迺珍,陈连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2587号申请执行人:周迺珍,女,1952年5月31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陈连江,男,1968年11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迺珍与被执行人陈连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永革审 判 员 任遵福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爱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