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黄修霞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修霞,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3民初1066号原告:黄修霞,女,195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雁鸣湖镇腰甸村*组。委托代理人:孙静,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南星街南星花园1号门市。负责人:蒋建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鸿程,公司职员。原告黄修霞与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黄修霞委托代理人孙静,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马鸿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修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2285.10元(门诊费300元、住院费9932.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营养费3000元,合计14332.47元,另案医疗费之和在1万元限额中的占比);2.护理费7249.20元、误工费13675.20元,合计20924.40元,两项合计23209.5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4日,原告黄秀霞与另案原告陈素英乘坐由李德全驾驶的无号牌农用手扶拖拉机,沿雁鸣湖镇腰甸村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01国道向东左转弯时,与沿201国道由东向西高敏波驾驶的黑CX57**号丰田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无号牌农用手扶拖拉机乘车人黄修霞、陈素英受伤,两车损坏。黑CX57**号丰田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处投保强制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黄修霞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应支持误工费。本院认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承认黄修霞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黄修霞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不认可的误工费,经审查,黄修霞尽管60岁,但是仍然从事劳动,事发当天也是为了上地干活,因为本次事故受伤,其不能提供劳务,应当认定,黄修霞存在误工损失,且按照农民平均工资标准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次事故造成两名受害者,但是除了医疗费超过强制险范围,残疾赔偿金没有超过强制险范围,故不影响本案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黄修霞人民币23209.50元。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242元,由原告黄修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国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