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田国、田茂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国,田茂良,巩瑞雪,田茂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17号申请执行人:田国,男,1972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田茂良,男,1981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巩瑞雪,女,198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田茂忠,男,1981年5月8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国与被执行人田茂良、巩瑞雪、田茂忠民间借贷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1536元,已冻结被执行人巩瑞雪银行账户,并已扣划至桓台县人民法院账户。未查找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国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3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巩象才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