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3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山市艾菲特灯饰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琪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艾菲特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琪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513号原告:中山市艾菲特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法定代表人:王进。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礼仲,冯宇聪,均系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琪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法定代表人:郑武。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艾菲特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琪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30××××.4、名称“灯玻璃(623326)”】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中山市艾菲特灯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艾菲特灯饰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为1150元,由原告中山市艾菲特灯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官 健人民陪审员 钟 颖人民陪审员 谢惠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陈建辉书 记 员 黄东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