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毛红岩、青岛海和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红岩,青岛海和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财保39号申请人:毛红岩,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江志建,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青岛海和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330-8号。法定代表人:邹其海。申请人毛红岩于2017年5月8日向即墨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海和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万元。申请人以其夫妻共同所有位于即墨市蓝色新区莲花山路11号19号楼3单元601户(即房地预市字第201531771号)房产一处提供担保。2017年5月22日即墨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将保全申请、担保材料等提交即墨市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海和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万元。二、查封申请人毛红岩夫妻共同所有位于即墨市蓝色新区莲花山路11号19号楼3单元601户(即房地预市字第201531771号)房产一处。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占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