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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恢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军与被执行人贺义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贺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恢249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贺义,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军与被执行人贺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281执恢249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可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