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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执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赵立欣、李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立欣,李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3执945号申请执行人:赵立欣,女,1980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李鑫,男,1977年11月11日生,回族,住天津市红桥区。申请执行人赵立欣与被执行人李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3民初10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丽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