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姜春洁与姜海龙、闫生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春洁,姜海龙,闫生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3民初922号原告姜春洁,女,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住海伦市。被告姜海龙,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住海伦市。被告闫生凤,女,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住海伦市。原告姜春洁与被告姜海龙、闫生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姜春洁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春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50元,减半收取计166.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立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