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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姜春洁与姜海龙、闫生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春洁,姜海龙,闫生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3民初922号原告姜春洁,女,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住海伦市。被告姜海龙,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住海伦市。被告闫生凤,女,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住海伦市。原告姜春洁与被告姜海龙、闫生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姜春洁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春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50元,减半收取计166.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立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