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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民终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雷某、柳会志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某,柳会志,柳永发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民终2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法定代理人:韩长芬(系原告之母),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孝群,山东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会志,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永发,男,195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会志(系被告柳永发之子),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仁和佳苑22号楼302室。上诉人雷某因与被上诉人柳会志、柳永发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091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雷某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雷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人民法院(2016)鲁1091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雷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雷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雷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时丽杰审 判 员  许 萍代理审判员  程博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东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