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1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积某与被告庞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积某,庞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31民初162号原告:积某。被告:庞某。原告积某与被告庞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积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庞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积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庞某归还油款79200元;2、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在原告处拉油,拖欠原告油款792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支,至今未向原告清偿分文。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准如其诉请。被告庞某未作答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对于原告提供的借条,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对于本院依法调取的陕西省子洲中学证明以及被告庞某的户籍证明,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原告积某无异议,依法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被告在原告处拉废机油,拖欠原告货款792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支。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清偿分文本息。现原告诉至法院,提出所诉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庞某欠原告792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足以认定,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庞某偿还借款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庞某偿还借款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庞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积某借款79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0元,由被告庞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平审 判 员 钟鹏程人民陪审员 乔 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娜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