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1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孙野、程建奎与满洲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野,程建奎,满洲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322号原告:孙野,女,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原告:程建奎,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春,内蒙古北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满洲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刘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冬玲,满洲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光,内蒙古运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野、程建奎诉被告满洲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野、程建奎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瑞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