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戴丙付与张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丙付,张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2民初1987号原告:戴丙付,男,195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张志刚,男,60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戴丙付与被告张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丙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志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丙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37000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经营窑厂生意,因资金周转多次向原告借款,经2014年3月4日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借款37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为4分,此后,该笔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已种种理由拒绝还款,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张志刚缺席未做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志刚因资金周转多次从戴丙付处借款,2014年3月4日,双方进行结算,张志刚共计欠戴丙付37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上述事实,原告依法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出具的借条一张,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37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逾期利息可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张志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戴丙付人民币37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3月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0元,由张志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志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