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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3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龚春荣与卢永亮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春荣,卢永亮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23民初362号原告:龚春荣,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广西南宁市人,广西金欢投资有限公司职员,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被告:卢永亮,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康市人,广西龙州惠远农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原告龚春荣诉被告卢永亮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龚春荣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春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龚春荣负担。审判员  苏立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香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