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唐某1、李某某与被告唐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1,李某某,唐某2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1545号原告:唐某1,女,194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李某某,女,1953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声照,古蔺县石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叶子,古蔺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被告:唐某2,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1、李某某与被告唐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1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1、李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1、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唐某1、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光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