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7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福祥诉仵红科、保红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祥,仵红科,保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141号申请执行人:李福祥,男,生于1965年1月28日。被执行人:仵红科,男,生于1970年12月29日。被执行人:保红军,男,生于1970年11月29日。本院在执行李福祥诉仵红科、保红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仵红科、保红军连带给付拖欠李福祥的工资报酬2090元,于判决生效后30内执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0元由仵红科、保红军负担。仵红科、保红军未履行,李福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仵红科、保红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二被执行人一直拒不履行。本院便对被执行人保红军的银行存款2200元进行了强制扣划(李福祥的工资报酬209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迟延利息10元),现申请人已领取案件执行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敏审 判 员 张德前人民陪审员 兰选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