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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8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海杰与佛山市高明富海洗涤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杰,佛山市高明富海洗涤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1602号原告:刘海杰,男,汉族,1942年8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佛山市高明富海洗涤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三洲)兴明路东侧(车间一)。法定代表人:麦雪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杰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富海洗涤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杰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杰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刘海杰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海杰负担。审判员 孟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