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行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翟某与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102行初81号原告翟某,女,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灵寿县。被告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石家庄市青园街102号。法定代表人王德庆,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保中,河北江源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翟某诉被告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一案,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法,本院同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李保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诉被告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一案中,因原告翟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诉讼费25元,由原告翟某负担。审 判 长 胡玫洁代理审判员 田 熠人民陪审员 承星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邢茜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