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执4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项柏军、兰溪市胭脂兔服装厂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柏军,兰溪市胭脂兔服装厂,何建华,徐飞飞,张慧敏,何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4124号申请执行人:项柏军,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兰溪市胭脂兔服装厂,住所地兰溪市永昌街道水坑沿。经营者:张慧敏,厂长。被执行人:何建华,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徐飞飞,女,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张慧敏,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何燕,女,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照已经生效的(2016)浙0781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项柏军与被执行人兰溪市胭脂兔服装厂、何建华、徐飞飞、张慧敏、何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项献光房产、汽车、银行存款、工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但查询到被执行人张慧敏所有位于兰溪市游埠镇和安南路24号房产一幢,但该房屋已抵押于浙江兰溪越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且被其他案号首封,一时无法处置。现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以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本案被执行人项献光至今尚欠代偿款本金609198.38元及利息(具体按判决书规定计算)、受理费9892元、执行费849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41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林 军审 判 员 伍俊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君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