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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民申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魏至兰因与被申请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均家滩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魏至兰,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均家滩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5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至兰。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云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均家滩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均家滩156号。负责人:王锡奎。再审申请人魏至兰因与被申请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均家滩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均家滩居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终1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魏至兰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进行的土地流转完全不符合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与李万斌的土地租赁合同在被申请人一方,申请人认为承包地租金少,而原审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交每亩按8000元租金的依据属举证责任分配不公;被申请人将土地流转后的收益大部分截留、扣缴,只给申请人一小部分,违反了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定。依据民诉法二百条第四、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魏至兰的承包地从2002年9月18日起就被均家滩居委会租赁给了李万斌,且魏至兰一直在均家滩居委会处领取承包地的租金,应视为魏至兰同意均家滩居委会将其承包地统一由均家滩居委会对外出租,现租赁期限未到,魏至兰要求均家滩居委会返还魏至兰承包的“牛场后面”集体土地0.4527亩,原审认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本案二审中,魏至兰提交协议书,证明李万斌等向均家滩居委会缴纳土地承包费实际金额。均家滩居委会质证后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协议书中包括了房屋租金,不能证明土地租金,与本案无关。据此,魏至兰要求每亩按8000元支付承包地租金的依据不足。魏至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魏至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 心代理审判员  倪孝刚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渊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