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辖终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终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法定代表人:马化腾,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璟文,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浩,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200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西安市临潼区,现住西安市临潼区。法定代理人:吴某(系原告李某之母),女,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现住西安市临潼区。委托代理人:赵良善,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景琳,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5民初299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上诉认为第一、本案系因履行网络服务合同发生的纠纷。网络游戏消费行为并非简单的网络购物行为。游戏中道具等等的产生、保管等是游戏玩家与上诉人游戏服务器内复杂的数据交换所产生的结果,并非原审法院认定的“买卖虚假货币”的行为。被上诉人称要求返还其享受游戏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消费支出,系基于上诉人提供游戏运营服务所产生的纠纷。被上诉人所诉请求应当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为准,故本案案由虽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但基础的法律关系仍为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而不是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原审法院适用网络购物类型合同的司法解释条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第二、上诉人系使用其QQ号码作为游戏账户,不论是QQ号码的申请还是有关游戏的加入,上诉人均用黑体加粗提醒用户,发生纠纷由协议签订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三、上诉人已经采取合理方式提醒被上诉人注意协议管辖条款。第四、原审法院认定涉案管辖协议无效,属“未审先判”,且适用法律错误。第五、即使根据一般合同案件的管辖确定原则,本案也应当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起诉请求确认其与上诉人之间的消费服务合同无效,则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纠纷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因原审原告李某当时只有11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且经原审法院在查明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并未对其格式合同进行足够显著的标示,也没有对注册用户的年龄进行可以验证的核实,故该合同中关于管辖权约定的内容无效。因被上诉人以信息网络方式向上诉人购买物品,又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故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西安市××区,故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雷 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