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许俊与毛先平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俊,毛先平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2199号原告:许俊,女,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毛先平,女,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原告许俊与被告毛先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许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俊的申请系自身权利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俊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许俊负担。审判员 马立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思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