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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许俊与毛先平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俊,毛先平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2199号原告:许俊,女,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毛先平,女,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原告许俊与被告毛先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许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俊的申请系自身权利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俊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许俊负担。审判员  马立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思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