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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杨金山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金山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61号罪犯杨金山,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怀化市人。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军事法院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2009)军济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金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剥夺列兵军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于2009年12月31日作出(2009)军刑复字第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1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1月4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33年5月3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杨金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杨金山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及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金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46.3分。该犯有违反监规行为被扣考核分2分,且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金山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违规行为,且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金山减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2年10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凡田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