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罪犯田正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皖01刑更962号罪犯田正,男,汉族,1955年3月2日生,大专文化,北京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淝河监狱服刑。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9日作出(2011)鸠刑一初字第00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正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田正不服,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2011)芜中刑终字第002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淝河监狱于2017年4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机关安徽省淝河监狱于2017年5月15日书面向本院报告,因该犯认定为老年犯按老年犯进行计分考核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要求,申请撤回对该犯的减刑建议。本院认为,执行机关的撤卷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安徽省淝河监狱撤回(2017)皖淝狱减建字第051号报请减刑建议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