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民终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曹某与天水市供热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某,天水市供热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民终25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曹某,住天水市。委托诉讼代理:张荣,男,生于1990年7月20日,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中华东路*****室(系上诉人之子)。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天水市供热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男,生于1967年6月19日,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自由路12号,系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职某,天水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曹某因与被上诉人天水市供热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502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曹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曹某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27.84元,减半收取213.92元,由上诉人曹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宏权审判员 陈 萍审判员 周 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