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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6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枣庄市华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曲阜市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市华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曲阜市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6民初874号原告:枣庄市华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亭区西集镇常山村。法定代表人:高作涵,董事长。被告:曲阜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孔凡铭,经理。原告枣庄市华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阜市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枣庄市华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市华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曲阜市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庄市华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44元,减半收取计822元,保全费757元,由原告枣庄市华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明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