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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松涛诉姚喜玲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涛,姚喜玲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4民初967号原告:李松涛,女,198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民合村民*组村民,住西安市阎良区航兴社区**号楼*单元*楼*户。被告:姚喜玲,女,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民合村民*组村民,住西安市阎良区航兴社区**号楼*单元*楼*户。原告李松涛诉被告姚喜玲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刘小玲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松涛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松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松涛负担。审判长  杨欣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 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