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执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铁力与唐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铁力,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1327号申请执行人李铁力,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唐华,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李铁力与唐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唐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英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