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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执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铁力与唐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铁力,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1327号申请执行人李铁力,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唐华,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李铁力与唐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唐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英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