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民终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黄礼勇、裴家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礼勇,裴家益,黄利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终6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礼勇,男,生于1966年6月21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沭升,利川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裴家益,男,生于1958年5月2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邦平,恩施州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黄利红,男,生于1989年3月22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上诉人黄礼勇因与被上诉人裴家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2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2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礼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汪清淮审判员 王颖异审判员 胡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洁书记员 彭小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