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3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甘肃金昌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金昌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执60号被执行人:甘肃金昌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河雅路。法定代表人:于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由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的申请执行人金昌德金物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金昌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受理费一案中,经查,我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的(2017)甘03民初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105151.5元,由被执行人甘肃金昌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金昌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06628.77元(案件受理费105151.5元,申请执行费1477.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数额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兴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