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财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赵环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赵环丽,李红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422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235号。负责人:金泽民,该行行长。被申请人:赵环丽,女,汉族,1974年1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李红星,男,汉族,1969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诉赵环丽、李红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赵环丽、李红星银行存款46万元予以冻结,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资产46万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环丽、李红星银行存款46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海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