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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财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行对梁彬、关晓玲、辉南县老梁米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行,梁彬,关晓玲,辉南县老梁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财保5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行,住所地:通化市建设大街3928号。法定代表人:宋贵武,行长。被申请人:梁彬,男,汉族,1975年11月30日生,现住通化市。被申请人:关晓玲,女,满族,1976年6月4日生,现住通化市。被申请人:辉南县老梁米业有限公司。住所,辉南县辉南镇六道街。法定代表人:梁彬。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50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价值500,0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02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陈国光审判员  单晓惠审判员  刘文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文博—2— 来自: